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23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女,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郭**,女,住地天津市南开区。
审判人员
执行员顾建国
书记员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