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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衡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不服被告衡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以被告衡南县公安局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衡南县公安局已撤销了其所作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雁行初字第17号
  •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某某。

  • 委托代理人李清莲,男,衡阳市雁峰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衡南县公安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男,衡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住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1号。

  • 委托代理人张剑,男,衡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住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1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莉萍

  • 人民陪审员乌琴

  • 人民陪审员徐晓莲

  • 书记员肖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