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不服被告衡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以被告衡南县公安局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衡南县公安局已撤销了其所作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清莲,男,衡阳市雁峰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南县公安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男,衡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住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1号。
委托代理人张剑,男,衡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住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1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莉萍
人民陪审员乌琴
人民陪审员徐晓莲
书记员肖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