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诉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8702271511,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消湘街1号302户。
委托代理人杨成生(系原告杨鹏之父),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591027153X,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消湘街1号302户。
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福清,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709032810,汉族,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住衡阳市雁峰区打线坪56号。
委托代理人肖毅,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20217563X,汉族,该局法制大队干警,住衡阳市石鼓区马王巷1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晓泉
人民陪审员伍志凤
人民陪审员杨仕兵
书记员叶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