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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宜章**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宜行初字第6号
  •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汉族,湖南宜章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

  • 委托代理人黄奇文,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北路杉山里11号。

  • 法定代表人俞*,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吴统国,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股股长,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

  • 委托代理人王三保,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薛革平

  •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 人民陪审员刘奋飞

  • 书记员肖毅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