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男,汉族,湖南宜章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
委托代理人黄奇文,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北路杉山里11号。
法定代表人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统国,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股股长,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
委托代理人王三保,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革平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刘奋飞
书记员肖毅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