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被告嘉禾县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嘉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嘉行初字第5号
  •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雷惠媛,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嘉禾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张**,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曾峥,嘉禾县公安局干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黄建英,嘉禾县公安局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向东

  • 审判员欧香成

  • 人民陪审员欧勇军

  • 书记员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