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汝城**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城**培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汝城县平**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城**培训有限公司承担。
(转**)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汝城**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城关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胜清(该公司员工),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汝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城县滨河东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朝阳
人民陪审员朱亮忠
人民陪审员何清华
书记员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