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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术监督局与新余亚洲**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余亚洲**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潭质监罚(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新余亚洲**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施工告知且电梯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将电梯交付使用,属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潭质监罚(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合计36400元(已交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术监督局遂于2015年4月24日向其送达了(潭)质监执通字(2015)第0424号《行政处罚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前交纳罚款31400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25000元,合计56400元,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作出的潭质监罚(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没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湖南省**术监督局潭质监罚(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第二项、第三项行政处罚;

二、限被执行人新余亚洲**程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潭质监罚(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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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27号
  •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中路13号。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委托代理人刘学辉,男,汉族,湘潭市人。

  • 被执行人新余亚洲**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付桂生,负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方刚

  • 审判员李映春

  • 审判员张社弟

  • 代理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