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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不服被告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9月17日以自己当日才得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已经由刘**于2015年6月12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立案时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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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岳行初字第70号
  •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湘潭县人,个体工商户。

  • 被告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229号。

  • 法定代表人何**,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赛霞

  • 审判员陈璐

  • 审判员杨鸿

  • 代理书记员陈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