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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邵东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邵中行初字第72号
  • 法院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沈志定,该县县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红玲

  • 审判员尹东初

  • 审判员李俊刚

  • 书记员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