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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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志定,该县县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红玲
审判员尹东初
审判员李俊刚
书记员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