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区城管执法局称该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了雁行罚字(2014)0000072号《雁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贺**在接到决定书于2015年1月2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上述决定书作出后,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雁行罚字(2014)0000072号《雁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遵循立案、调查、裁决的步骤。本案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先调查、责令改正、再立案,且其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次日即作出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给足被处罚人陈述、申辩或者是否要求听证的时间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未遵循法定的程序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衡阳市雁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雁行罚字(2014)0000072号《雁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全伟明,男,衡阳市雁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大队长,住衡阳市大庆路新家花园7栋2单元703室。
委托代理人汪爱民,女,衡阳市雁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股副股长,住衡阳市雁峰区月形山6号2单元603户。
被执行人贺**。
委托代理人文晓山。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莉萍
人民陪审员乌琴
人民陪审员徐晓莲
书记员肖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