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禹州**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生于1948年10月11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泓逸街26号505房。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该中心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冀红斌
人民陪审员沈彦云
书记员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