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李**诉被告禹州**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禹州**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禹行初字第39号
  •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生于1948年10月11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泓逸街26号505房。

  •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禹州**服务中心。

  • 法定代表人:李**,该中心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连耀辉

  • 人民陪审员冀红斌

  • 人民陪审员沈彦云

  • 书记员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