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审查后发现,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许昌县人民政府,其行政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该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许昌**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许昌**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云,女,汉族,194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略。
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县昌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萧*,代县长。
第三人:王**,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址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慧彩
代理审判员万方芳
人民陪审员王俊杰
书记员朱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