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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审查后发现,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许昌县人民政府,其行政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该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许昌**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许昌**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襄行初字第02号
  •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云,女,汉族,194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略。

  • 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县昌北新区。

  • 法定代表人:萧*,代县长。

  • 第三人:王**,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址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慧彩

  • 代理审判员万方芳

  • 人民陪审员王俊杰

  • 书记员朱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