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谢**,汉族。
被告衡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县长。
第三人衡东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洪*,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发生
审判员赵志明
人民陪审员肖岳平
书记员贺笑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