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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行初字第62号
  •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汉族。

  • 被告衡东县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廖**,县长。

  • 第三人衡东县**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洪*,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谭发生

  • 审判员赵志明

  • 人民陪审员肖岳平

  • 书记员贺笑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