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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俭诉被告耒阳**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俭诉被告耒阳**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组织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委托耒阳**助中心律师伍**担任代理人参加证据交换,原告于2015年5月8日解除对伍**的授权委托并书面通知本院。

2015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俭诉被告耒阳**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刘*俭于2015年5月11日上午参加庭审,宣读了起诉状内容并参与了举证、质证。上午庭审结束时,本院宣布下午15点继续开庭审理。下午庭审时,原告未到庭,且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及家属,庭审结束时原告仍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耒行初字第7号
  •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曾用名刘洪健),男。

  • 被告耒阳市房产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文瑞成,男,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黄**,男。

  • 第三人资*,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贺琼

  • 人民陪审员黄珍

  • 人民陪审员李永康

  • 书记员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