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衡阳**理局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衡阳**理局已不存在,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衡阳**理局已不存在,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
被告衡阳**理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
第三人肖**。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莉萍
人民陪审员乌琴
人民陪审员罗毅
书记员肖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