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冯**、刘**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冯**、刘**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刘**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男,汉族。
原告刘**,女,汉族。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学军。
被告湘潭**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敏。
委托代理人李慧。
第三人刘**,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邓运莲,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兆云
审判员唐荷兰
人民陪审员赵德钰
代理书记员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