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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刘**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冯**、刘**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冯**、刘**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刘**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潭行初字第61号
  •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男,汉族。

  • 原告刘**,女,汉族。

  •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学军。

  • 被告湘潭**理局。

  • 法定代表人胡**,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黄敏。

  • 委托代理人李慧。

  • 第三人刘**,男,汉族。

  • 法定代理人邓运莲,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兆云

  • 审判员唐荷兰

  • 人民陪审员赵德钰

  • 代理书记员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