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诉被告会理县富乐镇人民政府离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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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法定代理人张全录,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会理县富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富乐镇富乐村。
法定代表人赵*,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郑**,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玉林
审判员苏荣华
人民陪审员刘文伟
书记员黄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