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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华诉会理县富乐镇人民政府离婚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诉被告会理县富乐镇人民政府离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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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会理行初字第13号
  •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 法定代理人张全录,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 被告会理县富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富乐镇富乐村。

  • 法定代表人赵*,系该镇镇长。

  • 第三人郑**,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玉林

  • 审判员苏荣华

  • 人民陪审员刘文伟

  • 书记员黄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