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于长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4)哈*一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王**诉请主张为于**给付拖欠房屋租金及迁出,王**在一、二审审理中已向法院举示案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出具的欠条,用以佐证其主张,而原判决审理确认王**取得案涉房屋的合同无效,进而确认租赁协议真实性,判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哈尔**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长藻。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东兴
代理审判员白捷
代理审判员陈春雷
书记员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