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于长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于长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4)哈*一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王**诉请主张为于**给付拖欠房屋租金及迁出,王**在一、二审审理中已向法院举示案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出具的欠条,用以佐证其主张,而原判决审理确认王**取得案涉房屋的合同无效,进而确认租赁协议真实性,判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哈尔**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58号
  •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长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东兴

  • 代理审判员白捷

  • 代理审判员陈春雷

  • 书记员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