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申请执行潘**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执行回款758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韦**,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6*。
被执行人:潘**,19*年*月*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涛
审判员秦宏黔
审判员卢春发
书记员朱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