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与杨*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做出的(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全无房产登记、无土地登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融水执字第73号
  •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

  • 被执行人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国社

  • 审判员龙江

  • 审判员廖彦松

  • 书记员韦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