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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覃进展等与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廖**、覃进展与被执行人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4127.7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已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贾**有少量银行存款,有三辆摩托车,无房产登记。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底支付24615.7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及利息待上述款项履行情况确定后双方再商量履行时间。申请执行人廖**、覃进展明确表示在执行和解履行期间对被执行人贾**的上述财产不予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融水执字第75号
  •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廖**。

  • 申请执行人覃进展。

  • 被执行人贾**。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国社

  • 审判员潘锦

  • 审判员龙江

  • 书记员兰树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