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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生诉被告韦*、第三人广西**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张*生于2015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3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418元,由原告张**负担15418元,退回原告张**1541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初(二)字第757号
  •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张俊,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廖庆兰,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韦*。

  • 委托代理人曾绍贤,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第三人广西**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邓**,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胡少雄,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奇

  • 书记员曾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