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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管继业诉被告刘**、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张**与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王**、王立志、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商志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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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吉**程有限公司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管继业
被告:刘**、马**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占清
书记员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