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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继业与刘**、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管继业诉被告刘**、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77号
  •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管继业

  • 被告:刘**、马**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石占清

  • 书记员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