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代晓侠与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晓侠因与被上诉人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晓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24日,代晓侠以宋**未按照约定归还电话卡并使用涉案电话卡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宋**立即停止侵权,归还电话卡(13059526631)并协助办理过户。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宋**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代晓侠个人经营的博罗**经营部作为用人单位要求宋**按照离职交接内容返还涉及客户资料的电话卡,该诉请属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原、被告间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应先申请劳动仲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驳回原告代晓侠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退回。保全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代晓侠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代晓侠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要点及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归还电话卡(13059526631)并协助办理过户。事实和理由为: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人未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仅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即要求归还电话卡)并不改变案件的性质。本案中虽被上诉人原为上诉人企业员工,但该纠纷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且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无异议。本案中被上诉人利用原公司提供的电话联系上诉人的客户,侵害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为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规范,与劳动关系领域法律规范无关。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该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定性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宋**答辩要点为: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双方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代晓侠主要系基于被上诉人宋**在离职时与其签订的《离职工作交接》要求被上诉人宋**应按离职交接约定u0026ldquo;归还公司提供的手机电话卡u0026rdquo;,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u0026rdquo;的内容。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并驳回代晓侠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代晓侠上诉无理,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86号
  • 法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停止侵权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晓侠。

  • 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向科

  • 审判员朱莉娜

  • 代理审判员邱炜炜

  • 书记员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