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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3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30日将申请人打伤住院,经双方调解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医疗费11000元,现被申请人已经支付7000元,尚欠4000元未能给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申请人安**要求被申请人赵*给付所欠医疗费款人民币4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赵*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医疗费款人民币4000元。

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赵*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季**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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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扶督字第3号
  •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安**,女,195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 被申请人赵*,男,现年26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