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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与高*于2009年底通过网络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脾气存在差异以及年龄的悬殊,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2年11月6日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2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安徽省**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徽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芜经开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判决:1、安徽振**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2、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两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6月10日高*被送往安徽省望江县九成监狱管理分局监区关押,执行刑罚。现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高*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过程中,2010年至2012年间高*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曾向多个债权人借款总金额达到4000多万元,经刑事案件核查尚有3000多万元未能归还。安徽省**民法院(2014)芜中刑终字第00061号刑事裁定书中记载高*所借的部分款项是通过李*的银行账户交易的。

李*庭审时陈述自己曾以名下房产为高*与其公司所借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后多个债权人陆续在各地法院起诉追债并申请查封了李*名下的所有房产,包括高*提到的绿苑东苑单元室的房产,该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待拍卖还债,屋内有部分家具也待一并拍卖还债。对于高*提到的汇入李*账户的资金,李*称2012年初因高*公司的多个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所以高*将部分借来的款项汇入李*的账户,再由高*转出用于归还债权人和公司经营,李*并未截留一分钱用于家庭开销。对于高*提到的车辆,李*称一辆早已卖掉偿还债务,另一辆奥迪Q5车购买后没几天就被安徽振**有限公司的徐**开走,至今未归还,该车是按揭贷款购买,并设立了抵押权,因无力偿还贷款,大众汽**有限公司已在北京**法院起诉,李*亦已在合肥**法院起诉徐**要求其返还车辆,法院已判决让其返还,但至今执行未果,即使执行到位,该车也必须抵偿大众汽**有限公司的按揭贷款,且该车辆亦因其他债权人起诉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客观上无法分割。对于高*提到李*向安徽振**有限公司追讨1100万元的债权,李*称其之所以向振**司追偿债权,是为了证明一个事实,就是李*并没有用高*和振**司的钱,相反是高*和振**司欠李*的钱,该案正在芜湖**民法院审理,尚未开庭,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得到实际履行,况且此债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高*在庭审时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提出要求李*承担其今后在服刑期间的生活费用以及帮助其办理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罚金40万元的缴纳相关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尚能和睦相处,但后期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自2012年11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直到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期间双方沟通甚少,彼此积怨,夫妻感情淡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离婚不持异议,本院应予准许。因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欠有巨额外债,且涉及刑事犯罪,尚有巨额款项未能归还,被告虽提到了财产问题,但其并未举证证明目前夫妻尚有分割价值的财产,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故本院对双方提到的财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外借款过程中,虽有部分借款汇入原告账户,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这些借款最终由原告私自使用或目前尚存的事实,且该款项涉及刑事犯罪,故对此亦不作处理。关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其今后的生活费用以及代办缴纳罚金的主张,因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准予李*与高*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高*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对离婚不持异议是有条件的,双方的感情未真正破裂;2、被上诉人提出离婚,真实原因是利用上诉人服刑期间占有上诉人财产,上诉人相关债权的处置。请二审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相处仅三年,高*即被刑拘,且这场婚姻更是让答辩人父母失去辛苦积累的家产,因高*强制要求用答辩人父母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高*未能按期还款,致答辩人父母的房产被查封拍卖。请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上诉称对离婚不持异议是有条件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应以双方意愿及行为来判断,不能以”条件”来制约人身关系。上诉人高*称被上诉人李*意愿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利用其服刑期间占有其财产及相关债权的处置,一审法院已查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高*欠有巨额外债,现高*正在服刑,而上诉人高*未能举证证明两人共同财产在清偿债务后尚有分割价值的财产,一审法院对双方提到的财产在本案中未作处理并无不妥。上诉人高*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民一终字第04554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无业。

  • 委托代理人:候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洁

  • 审判员钱岚

  • 审判员程镜

  • 书记员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