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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莲民初字第1110号
  •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季*。

  • 被告: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雷文兵

  • 代理审判员周苏琦

  • 人民陪审员吴丽群

  • 代书记员蓝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