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季*。
被告:徐*。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文兵
代理审判员周苏琦
人民陪审员吴丽群
代书记员蓝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