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娄丽伟。
被告: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施丽青
代书记员蓝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