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张*与袁*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季*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翁*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与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费*甲与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甲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舒*。
被告:潘*。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苏琦
代书记员王承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