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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44号
  •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被告: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如伟

  • 代书记员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