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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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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
被告: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如伟
代书记员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