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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下半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上海市干洗店一间、仙居县大卫世纪城房屋一间。共同债务有14万元,包括欠原告父母10万元、原告大姨1万元、被告三个亲戚3万元。儿子王*乙在上学时是由被告父母带养,寒暑假放假是由原告带养的,上学前是双方共同带养的。买房时是借了一部分钱,但其中15万元是原、被告开干洗店的积蓄,按揭也是用干洗店的收入在支付。盘下干洗店总共用了10万元,包括向原告父母借款5万元、原告自己的积蓄2万元、向被告父母借款3万元。被告父母的3万元借款已经在2009年上半年还清。原告父母的5万元借款已经在2010年下半年还清。原告对干洗店的设备没有异议,主要要求分割干洗店的经营权。干洗店之前是一年一租的,现在因为原告本人在仙居,不清楚租期何时到期。原告曾于2015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于3月25日经调解和好,调解和好后双方也无和好,一直分居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乙,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甲答辩:被告同意离婚。1、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被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现象。夫妻之间发生口角后,原告一直以离家出走来解决,致家庭与儿子不顾,在法院调解和好后仍不回家。2、婚生儿子一直是由被告及被告父母在带养的,现在随被告父母一起租住在城区,故应由被告方来抚养,由原告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3、位于仙居大卫世纪城屋一间是由被告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的,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且按揭也一直是被告父母将钱打入被告账户进行还款的。该套房屋也没有办理房产证。4、干洗店的经营权在2008年下半年就已经转让过来了,是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且干洗店租期是到2015年12月底。干洗店的设备只有两台洗衣机、一台干洗机,原告可以按比例分割。5、共同债务有40万元左右。原告提交的笔记本上关于债务的记录也是不完整的,债务以被告书写的清单为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下半年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仙居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仙**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调解双方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法庭审理笔录》各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一子,已经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没有好好珍惜夫妻感情,在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感情仍然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儿子王*乙更多是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由被告王*甲抚养较为合适。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位于仙居大卫世纪城房屋一间,因被告在抗辩中提及房屋系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位于上海的干洗店,因原告不能确定经营权的存续期间,且未对干洗店的设备进行评估处理,故有关原告要求分割干洗店的经营权的诉求,另案处理较为妥当。关于原、被告在庭审中争议较大的债务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本院认为另案处理或由债权人另行起诉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婚生儿子王*乙由被告王*甲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由原告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400元支付抚养费,每年付一次,在每年的3月1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原告陈*享有探望权。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农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仙下民初字第243号
  •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邵荣华,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王**。

  • 委托代理人:黄道翔,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庭

  •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