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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2月自行相识谈婚,1993年6月3日在甲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2月26日生育儿子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挑起事端争吵、打架,原告于2013年8月发现被告有第三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后原、被告共同购置的财产有:1、2006年建造的位于郁南县甲镇某号房屋1幢,房屋占地约90平方米,四层,水泥框架结构,已领取土地使用证;2、2013年8月建造的位于郁南县甲镇某房屋1幢,该房屋占地约50平方米,四层,水泥框架结构,2009年买地,已领取土地使用证,该房屋是原、被告与被告兄弟韦*乙共有;3、洗衣机一台,价值1500元;空调两台,价值3000元;电脑一台,价值3000元;衣柜两个,价值1500元。上述财产主要是原告和被告早年承包糖桔果场赚的钱购置。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导致双方无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有财产100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各占一半;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甲镇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告严某某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

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

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证明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的事实及判决书生效时间。

4、报警回执,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而报警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一、原告严某某起诉的相识恋爱、结婚登记、生育儿子情况都是事实;二、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婚后感情一般,说被告性格暴躁,挑起事端争吵、打架等,不是事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开始有第三者;三、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有家庭共同财产及与兄弟合资建造房屋,但也有债务,夫妻有权享受,亦有义务分担债务;四、财产情况,2006年在甲镇某号的房屋不是夫妻财产,因为家庭所有房屋及山林田地均未分家分配,所以是家庭共同财产(其中母亲梁某某支付15万元资金用作建房),整幢楼都欠下一定债务。2011年在甲镇某房屋一幢是与弟弟韦*乙合建,至今仍未完工,所以该房屋是共有,并约定该房屋建好结算后由被**某某支付建房款给弟弟韦*乙。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被**某某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2、建房协议书,证明该房屋是被告两兄弟一起建造。

3、借条,证明被告向表弟练某某借款25万元建房。

4、支付资金建房凭据,证明母亲梁某某支付15万元给被告建房,且有兄弟姐妹签名及管理区证实。

5、郁府国用(2010)第xxx号土地使用证,证明位于郁南县甲镇某村的土地是登记在被告及兄弟韦*乙的名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自行相识谈婚,双方于1993年6月3日自愿到郁南县甲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2月26日生育儿子韦*。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直到2013年9月,原告怀疑被告存在第三者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开始发生变化,影响到双方的日常沟通及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是自愿自主的婚姻,婚姻基础较好。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现状、纠纷原因、提供的证据等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加强沟通、消除隔阂,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严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严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855号
  •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严某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 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婉

  • 书记员刘麟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