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范某某,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建光
书记员陈小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