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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458号
  •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范某某,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建光

  • 书记员陈小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