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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庭外协商处理离婚的相关事宜,原告遂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本院不再退回;余款150元及财产费39500元则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民一初字第2576号
  •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

  • 委托代理人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静,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婵娟

  • 人民陪审员劳京贤

  • 人民陪审员梁丽丽

  • 书记员黄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