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双方经协议离婚,原告周*遂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周*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负担;财产分割费40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
委托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锦珍,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骆兴国
书记员黄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