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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双方经协议离婚,原告周*遂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周*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负担;财产分割费40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民一初字第2578号
  •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委托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陆锦珍,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谢*。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骆兴国

  • 书记员黄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