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覃*。
委托代理人陈如周,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华婕
书记员陆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