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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民一初字第3218号
  •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覃*。

  • 委托代理人陈如周,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庞*。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华婕

  • 书记员陆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