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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莉诉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莉诉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谢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耒民一初字第560号
  •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女。

  • 被告李**,男。

  • 委托代理人曾小凤,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碧波

  • 人民陪审员贺雪平

  • 人民陪审员曾小良

  • 书记员李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