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莉诉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谢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谢*,女。
被告李**,男。
委托代理人曾小凤,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碧波
人民陪审员贺雪平
人民陪审员曾小良
书记员李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