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刘**,住醴陵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斌
书记员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