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与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以与被告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
负责人余三查,组长。
委托代理人余家凯,男,194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文茂
代理书记员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