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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云望与醴陵市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贺山桥、姚*、贺雪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云望与被告醴陵市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贺山桥、姚*、贺雪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云望于2015年9月21日以起诉时将被告贺雪联的姓名写成“贺雪连”,将被告贺姚其的姓名写成“姚*”,导致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云望撤回对被告醴陵市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被告贺**、被告姚*、被告贺雪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云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088号
  •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贺云望,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号。

  • 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 被告醴陵市XX镇XX村XX村民小组。

  • 负责人贺**,组长。

  • 被告贺**,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

  • 被告姚*,男,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

  • 被告贺雪连,男,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晏宇清

  • 审判员宋子阳

  • 人民陪审员曾友福

  • 代理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