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云望与被告醴陵市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贺山桥、姚*、贺雪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云望于2015年9月21日以起诉时将被告贺雪联的姓名写成“贺雪连”,将被告贺姚其的姓名写成“姚*”,导致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云望撤回对被告醴陵市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被告贺**、被告姚*、被告贺雪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云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贺云望,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XX镇XX村XX村民小组。
负责人贺**,组长。
被告贺**,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
被告姚*,男,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
被告贺雪连,男,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
审判人员
审判长晏宇清
审判员宋子阳
人民陪审员曾友福
代理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