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本院准予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某某,1965年生,男,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苏某某,1968年生,女,汉族,住个旧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红梅
书记员陈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