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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苏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本院准予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个民一初字第610号
  •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某某,1965年生,男,汉族,住个旧市。

  • 被告苏某某,1968年生,女,汉族,住个旧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谢红梅

  • 书记员陈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