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普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普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认识,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17日生育长女罗XX1,2011年12月10日生育次女罗XX2。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常在外酗酒赌博,我和公婆不给其钱赌博,被告就打骂我们,甚至提刀相威胁。2013年5月29日,被告又提刀威胁我,向我要钱,我只好背着次女跑回娘家,并于2013年7月17日起诉要求离婚,后因找不到被告撤诉。现双方分居已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长女现打工已能养活自己,不要求处理抚养问题,次女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承担;财产全部归被告享有。
被告辩称
被告罗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普XX与被告罗XX于1998年认识,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17日生育长女罗XX1,2011年12月10日生育次女罗XX2。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13年5月原告携带次女回娘家居住,并于2013年7月1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找不到被告,原告撤回起诉。双方至今分居已两年多。
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拖拉机一辆、彩电一台、席梦思床二张。
另查明,双方所生之女罗XX1现在打工,能独立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父母的询问笔录、个旧市贾沙乡陡岩村委会的证明、邻居普*、孙*的证明、罗XX1及原告父母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普XX与被告罗XX虽系自愿结婚,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双方发生吵打后分居已两年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女儿罗XX2从双方分居后一直与原告普XX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身心健康不利,故其由原告普XX抚养较为适宜。*XX2的抚养费原告普XX自愿承担,并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罗XX享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普XX与被**XX离婚。
二、女儿罗XX2由原告普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普XX自己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拖拉机一辆、彩电一台、席梦思床二张,归被告罗XX享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普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普XX,女。
被告罗XX,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玲芳
人民陪审员安泉
人民陪审员张洪芬
书记员谭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