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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内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有喝酒恶习,喝醉后就与原告吵闹,自2000年开始,被告不但与原告吵闹,还经常殴打原告,经双方父母多次劝说,被告不听劝说,原告看在儿女的面子上,勉强维持婚姻关系,但被告本性不改。2015年10月19日晚,被告喝醉洒深夜回到租住屋内,将原告打成重伤,原告当晚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虽已出院但未治愈。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段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段华*18周岁止;婚生女段晓*已成年,与谁生活由其自由选择;3、夫妻共同财产:土木结构房屋三格、耳房一格、猪厩二格平均分割;大件物品:微耕机一台、摩托车一辆、太阳能一个归被告,其余归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我与朱某某结婚十九年来,两人相处一直很好,只是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这并不影响双方的关系;我经常与同事一起喝酒、逢年过节也喝酒是事实,我自己也意识到喝酒带来的严重性,今后我下决心改掉喝酒的恶习,好好过日子;2015年10月19日晚,我睡醒时发现朱某某还在玩手机,于是两人发生争吵,我让她去跟大女儿睡,在拉扯中因朱某某穿着高跟靯摔倒在水龙头沟边,摔倒后朱某某意识不清,最后是我强行送她到医院住院检查,可见我们是有感情的。综上,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结婚证2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1份,欲证明被告喝酒后打原告的事实;3、安**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出院小结、费用统计表,欲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住院的事实;4、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欲证明原告被被告打成轻伤一级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4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伤不是被告直接造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能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材料2能证明原告出院后向草**出所报案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材料3能证明原告受伤后到安**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材料4能证明原告的伤情,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9月17日生育女儿段**,2006年8月19日生育儿子段**。因被告爱喝酒,喝醉后经常与原告吵闹,为此夫妻产生矛盾。2015年10月19日晚,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在拉扯中原告摔倒后受伤,被告当晚将原告送往安**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到草**出所报案。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除其本人的当庭陈述外,原告提交的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安**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不足以认定原告受伤是被告伤害所致。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有19年,感情基础牢固;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外出喝酒,喝醉后与原告吵闹;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改掉喝酒的习惯,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彼此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况且,夫妻已生育有两个子女,正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管。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732号
  •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某某,住南华县沙桥镇索厂村委会段家村民小组67号(宁市草铺镇老街25号)。

  • 被告段某某,住南华县沙桥镇索厂村委会段家村民小组67号(宁市草铺镇老街25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菊存

  • 书记员李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