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3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子女,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后的生活中,被告不关心我甚至会殴打我,在楚雄共同经营某某太阳能店铺时,仅仅因为被告认为出售的太阳能热水器价格过低,就对我恶言相向,进而殴打我。在日常生活中,被告总是因生活琐事与我争吵,我已经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于是我与被告协商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又遭到被告的殴打。致使我出现头昏、呕吐的症状,我当日就到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殴打我的行为,造成了我生活的痛苦及心灵上的创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加之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6683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某某太阳能由被告继续经营,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我4万元,同时判令被告一次性向我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9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余某某辩称:我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加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在原告手中,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清偿。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66830.00元不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加上我打工结算回来的4000.00元及经营某某太阳能店铺所赚到的净利润9806.00元,总共是80636.00元在原告手中。2015年旧历6月24日,我邀约原告与我一起回家,原告找各种理由不与我同行,都是晚我一两个小时才回家。我与原告打架是因为1300.00元进的货,原告以1100.00元的低价出卖,我父亲说原告卖的价格过低,原告就不给我父亲倒水喝,后来我姐姐过来说原告几句,我姐与原告就发生了撕扯,我才打了原告两嘴巴,过后原告就报警了,我只打过原告这一次。今年九月份我回家收核桃,原告瞒着我把我们的孩子流产掉,原告打电话给我说她心情不好要在家休养一段时间,我还拿了1000.00元给原告作为生活费,我与原告所开的铺子是与我舅子陈**的,当时协商好租期到2015年12月底,但我们才租到10月就把我们赶出来了。这个婚我是不离的,为了娶到原告我付出许多。

本院认为

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的身份关系无异议,原告杨某某依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接待报警案件回执二份,欲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后报警二次;3、楚雄彝族自治州出院证一份,欲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后住院治疗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余某某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前,在楚雄共同经营某某太阳能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9月30日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2015年10月5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进而厮打,最终造成原告到楚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的后果。2015年10月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薄弱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虽经人介绍认识,但认识后双方积极筹备经营某某太阳能店铺,原、被告对婚姻家庭都有了一个成熟的了解和认识。对原告杨某某提出被告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应准予离婚的主张,因被告的一次殴打行为不具有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没有构成家庭暴力,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在经营某某太阳能店铺过程中产生了矛盾纠纷,但双方只要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因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712号
  •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5月2日生。

  • 被告余某某,男,1980年10月5日生。

  • 委托代理人李名枝,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兔街镇普洒村委会上龙街村民小组。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金祥

  • 书记员普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