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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于2009年2月19日在腾冲县界头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孩,长女孙**,现年9岁;长子孙林*,现年7岁。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2011年2月,原告带长女外出打工至今,现夫妻分居达两年以上,婚姻已名存实亡,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婚生两孩判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银行共同存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自己没有殴打、虐待过原告。原告出门打工未和自己商量。20000元的存款是老人买牛的钱和烤烟钱,已用完。孙**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是原告在和自己结婚前就怀上的了。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离婚,孙**、孙**如何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如何分割?

原告高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孙某某针对其答辩,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同年农历9月初9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9年2月18日在界头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5月,原、被告生育长子孙林*,现年7岁。长女孙**现年9岁,系被告孙某某继女。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1月,原告带着孙**离家外出打工至今。2015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被告进行了询问,双方认可夫妻共同财产有地基一座、打谷机一台,夫妻共同债务有2014年买地基时欠孙加誉地基款人民币5000元。

在诉讼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表示,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某某亦向本院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由其本人享有,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不能相互尊重、爱护,常因琐事发生吵闹,现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情形,对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孙林*现年7岁,自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家中生活,自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后,主要由被告及其家人抚养。为避免改变孩子熟悉的生活环境而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孙林*由被告孙某某抚养较妥,由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孙林*年满十八周岁止。长女孙**因系被告孙某某继女,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被告不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故孙**由原告高某某自行抚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和意愿,夫妻共同财产地基一座、打谷机一台由被告孙某某享有,其余财产维持各自使用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欠孙加誉地基款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其余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无证据证实该笔存款尚存,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孙林*由被告孙某某抚养,由原告高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孙林*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限于每年5月1日前支付。其中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原告高某某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地基一座、打谷机一台归被告孙某某所有,其余财产维持原、被告各自使用现状。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孙加誉地基款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责偿还,其余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被告孙某某各自交纳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腾民一初字第1231号
  •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某某,女。

  • 被告孙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利军

  • 书记员盛家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