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起翠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起翠美自2013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婚生子李**年满18周岁。现李**申请执行的2014年、2015年月抚养费36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云2327执4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男。
被执行人起翠美,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金龙
书记员杨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