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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请执行起翠美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起翠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起翠美自2013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婚生子李**年满18周岁。现李**申请执行的2014年、2015年月抚养费36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云2327执4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云2327执4号
  •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男。

  • 被执行人起翠美,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金龙

  • 书记员杨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