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李伟杰。
委托代理人崔克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文化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施**。
委托代理人郭萍。
委托代理人单燕虹。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杰
人民陪审员何汉潮
人民陪审员周桂珍
书记员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