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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湾街道办事处与泮思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俞**、泮思忆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湾街道办事处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泮思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俞**、泮思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泮思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泮思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萧行初字第103号
  •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政府信息公开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俞**。

  • 原告泮思忆。

  • 法定代理人俞玲女。

  • 委托代理人章刘鹏、张梦扬。

  •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

  • 负责人泮**。

  • 委托代理人谢浙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权

  • 人民陪审员周桂珍

  • 人民陪审员何汉潮

  • 书记员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