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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杜**诉被起诉人杭州市**设办公室行政诉讼一案的诉状称:2012年12月杭州地铁2号线在起诉人的房屋地下进行施工和爆破,造成房屋严重沉降,墙体严重裂缝,损坏了房屋,致使房屋顶层渗水。起诉人认为由于地铁施工前被起诉人没有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鉴定,致使地铁施工后案涉房屋损坏的时间发生在施工前还是施工后无法确定,造成起诉人无法主张其房屋损害的结果是由于地铁施工造成的。故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确认被起诉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萧行受初字第26号
  •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起诉人张**。

  • 起诉人杜**。

  • 两起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虞玲艳

  • 审判员赵喆

  • 人民陪审员姚其元

  • 书记员戴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