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财产保全费1118元,共计2464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
单位负责人陈**。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
被告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滕闪
书记员林盟